内容 |
聘用程序 (一)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的结果,研究确定各职位拟聘用人员名单(招聘职位为安排到未明确何基层单位的,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所安排的具体基层单位),报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在上杭县公务员局网站等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各职位招聘人选,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经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由各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30日内与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本单位编制内同类人员进行管理。具备办理人事关系委托代理条件的招聘人员,由聘用单位委托上杭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理人事关系委托代理手续。 (四)招聘人员已和有关单位签有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应自行先解除原合同,否则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如有隐瞒,后果自负。 (五)招聘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规定和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以及不服从招聘单位工作安排的,予以取消该人员的聘用资格,该职位按上述“体检办法”中相应的人员递补办法进行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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