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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宁波市江北区招聘事业编制教师考场规则
内容
    1、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点,考试开始前15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2、考生参加考试时除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一律不得携带教辅用书、稿纸及其他物品(含手机、计算器等),严禁将手机(一律关机)、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稿纸由监考老师统一发放。
    3、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4、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5、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6、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个人信息和答题,铅笔只能用于作图,不得在规定位置外作任何标记。
    7、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答题过程中,若试卷正面写不下,可写在背面,不另行附纸。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稿纸。
    9、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10、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许可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稿纸带出考场。
    11、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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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7 8:4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