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一、报考人员不按规定使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答卷按零分处理。 二、在试卷规定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码或做任何标记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试卷按零分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 2、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或替他人答卷; 3、夹带书籍、资料、小抄及其它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 4、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等。 四、答卷内字迹不一致或有雷同现象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五、全考场半数以上试卷雷同、抄袭作弊现象严重,该考场考试无效,试卷全部按零分处理。 六、请人替考和替人考试的取消考试资格,由临清市人社局、临清市监察局联合下文通报,被通报人员三年内不得参加招聘考试。 七、违犯有关规定将手机、电子记事本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的,试卷判零分,手机、电子记事本没收。 八、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应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除取消其考试资格及三年不准报考外,还要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公安部门处理。 九、有其它违纪行为的,也要予以严肃处理。 市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