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1、具有南安市常住户口或南安籍人员;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 3、政治素质好,遵守纪律,品行端正,道德良好,责任心强,热心为群众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4、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者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6年9月30日前取得); 5、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80年10月1日至1996年10月1日期间出生); 6、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或传染病,能适应本职工作; 7、计生、综治等情况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8、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违纪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人员,不得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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