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一)人选确定 体检、考察人选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 综合成绩相同者,依次按照以下条件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1.雇员制书记员职位 (1)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 (2)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3)取得速录员资格; (4)笔试成绩高。 2.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 (1)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聘用制司法警察工作经历; (2)退伍军人; (3)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生; (4)笔试成绩高。 3.雇员制司法技术人员职位 (1)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 (2)笔试成绩高。 各招聘职位按照上述条件仍无法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的,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一并入围体检、考察,由招聘单位根据体检、考察结果及职位要求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 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 (二)体检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湖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三)考察 考察工作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组织实施。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体检、考察相关工作由各招聘单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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