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6年第四季度佛山市禅城区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区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聘用待遇 |
内容 | 招聘单位根据考生综合成绩高低顺序和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工资按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执行。其中,新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前是在职人员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录用前是应届毕业生或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为一年;新录用的区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区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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