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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7年温州市平阳县定向培养卫生人才有关事项公告
内容
    根据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7〕44号)精神,现将我县基层卫生人才定向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与计划:
    2017年报考普通高校,本县户籍学生。本科层次定向培养预防医学专业2名、中医学专业3名;专科层次定向培养临床医学5名。
    二、承办院校:
    本科层次承办院校: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承担中医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承担预防医学;
    专科层次承办院校:杭州医学院承担临床医学。
    三、招生(招聘)程序
    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因 2017 年高考招生三个批次合并,故定向培养的本科和专科均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
    (一)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
    (二)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县(市、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将考生名单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发至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全县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提供考生名单并执行相应程序直至计划满额或确无合格生源。
    (四)各招生院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招生工作开始前,将本县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五)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将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本科层次学生、专科层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按照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就业与待遇
    根据《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精神,定向培养学生按期毕业后,按定向就业协议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其他有关事项均按照我省政策规定执行。
    六、参加提前志愿填报的考生,及时关注信息,保持通讯畅通。
    咨询电话: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0577-58111371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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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