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7石城县人民法院增选人民陪审员公告 |
内容 | 为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需要,结合法院执法办案实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决定在全县增选人民陪审员1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二、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石城县;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者优先选任。年龄较大或已离退休,但热爱陪审工作,群众威望较高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6.每年确保可抽出一定的时间参加庭审、培训和考核等事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和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法院将根据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四、选任程序 (一)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选任条件的公民,可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在石城法院官网下载)。 组织推荐。符合选任条件的公民,单位或基层组织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推荐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 2、报名须提交的资料:(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2)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和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3张。 3、报名时间:2017年7月25日至8月15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 4、报名地点:石城县人民法院政工科,电话:5701232(李法官)。 (二)资格审查 我院将会同县司法局进行审查。 (三)任前公示和任命 对经审查认为适合人民陪审员的预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不影响任职的,经报请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石城县人民法院解释。 石城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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