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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音乐术科考试是由合格的高中(中专)毕业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普通高校根据考生的术科和文化成绩,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以声乐演唱(仅招美声、民族演唱方式)为主项的考生,通过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演唱方法、音乐表现、舞台展现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为目的。 二、考试内容和形式 1.广东省考生按照广东省2017年音乐术科艺术招生相关政策,参加音乐类省统考合格,并参加我校在当地组织的校考。 2.湖南省、山西省和黑龙江省考生需按本省2017年音乐术科艺术招生相关政策要求,参加音乐类省统考。 三、考试科目和评分标准 1、考试科目:(仅有一试) 声乐演唱(美声或民族); 自选演唱歌曲两首(中外民歌、艺术歌曲、歌剧咏叹调等),其中一首必须是中国作品。 注: ①广东省考生需自带伴奏谱(正谱)或伴奏碟,由深圳大学提供现场伴奏,不允许自带钢琴伴奏; ②考官组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的演唱时间或抽考作品片段,其行为不影响成绩的评定; ③考生须背谱演唱,否则将做扣分处理,外国歌剧咏叹调须原调演唱; ④要求考生不化妆,不穿演出服参加考试。 2、评分标准: (1)嗓音条件:要求音色明亮、圆润、音质干净,声音有较大的可塑性,发音、呼吸器官无疾病,自然音域达到十二度左右; (2)演唱方法:发声方法基本正确,无不良发声习惯、声音通畅、吐字清晰; (3)音乐表现:能较准确地运用普通话或原文演唱中外歌曲,能较好地表现歌曲情感、歌词,音准、节奏准确,旋律流畅。 注:要求考生五官端正,须具备学习该专业的生理条件。 四、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只设一试,且本次考试成绩为终评成绩。 满分300分,考试按满分300分进行评分。 五、专业成绩排名方法 本专业成绩排名按术科成绩的总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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