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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2017年艺术类招生章程
内容
    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
    2017年艺术类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我院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实际情况,本着依法办学,诚信招考的工作原则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适用于在2017年普通高考中报考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艺术类专业的所有考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
    第二条 学校代码:14506
    第三条 办学性质、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山北路黄台山庄109号(邮编:250033)
    第六条 批准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七条 批准时间:2014年4月
    第八条 学校简介:
    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始建于1985年,前身为中国函授大学济南分校。2014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定名为“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正式升格为艺术类普通高等院校。
    三十年多来,学院紧紧依靠山东省书画学会专业学术团体办学优势,大力践行名家办学、专家执教理念,得到了社会各届的广泛支持和拥护。经过多年努力,学院已逐渐发展成为我省文化艺术产业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重要实践基地。
    第九条 办学条件介绍
    我院地理位置优越。校区位于济南市历山北路黄台山庄109号;学院文化艺术类学科齐全。共设有环境艺术系、视觉传达系、音乐表演系、美术系、数字艺术系、传媒系、商学系、旅游服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八个二级院系和一个服装研究所,基本做到了艺术类学科全覆盖;重视硬件条件建设。学院教学设备先进、教学设施完善,全功能多媒体教室、学术报告厅、美术馆、专家工作室、形体训练厅、琴房等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一应俱全;重视实践课程教学。各专业均配备了与专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校内实验、实习、科研、生产等实训场所,其中仅校内专家工作室一项便达到了46个;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全院现有专兼教师181人,其中专任教师109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9人;教育教学成果丰硕。建院三十年来,共为社会培养了四万多名高层次文化艺术产业人才,为山东省“文化强省”和“创意大省”建设做出了贡献。2015年,学院被山东省委高校工委评为“全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
    第三章 专业设置及计划
    第十条 专业设置
    2017年,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我院共有七个三年制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面向山东省和其它省份投放招生计划:艺术设计专业(含视觉传达设计和服务设计两个专业方向,该专业为我院校内重点专业和特色发展专业)、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含风景园林设计和建筑外观设计两个专业方向)、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美术专业、文物修复与保护专业、音乐表演专业和舞蹈表演专业。
    以上各专业方向及名称仅供区分所在班级专业核心课程,不写入录取通知书和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
    我院各层次、专业招生计划和具体报考要求,以各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招考工作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招生”工程,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若生源地有省级相关专业统考,考生须取得报考专业统考合格证或成绩达到及格水平;没有省级专业统考的,要取得当地省级招生考试院承认的本科院校相同专业合格证。
    (二)在不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情况下,生源地有省统考的艺术类专业,我院按文化成绩上线、专业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当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文化成绩再相同时,艺术文考生按高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艺术理考生按高考数学、英语、语文成绩,不分文理时按高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顺序排名,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其它情况,由我院招生录取委员会集体决定录取结果。其他艺术类专业(未进行省统考),投档考生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 我院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我院所有专业对考生高考时外语语种不做限制,但入校后涉及外语教学一律用英语。
    第十六条 我院录取结果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院公布的名册为准。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我院招生办将会同教务处对所有新生入学资格进行重新核实,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组织专业复试,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和手续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我院将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精神组织新生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有明显不适合相关专业入学条件的,我院有权取消该生录取资格,考生档案退回原籍。
    第五章 收、退费标准及助学政策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我院2016级新生按照鲁价费发〔2013〕93号文件规定,执行我院2016年全日制在校生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退费标准:
    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退费标准按照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助学政策:
    我院符合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专科段在校生依法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国家助学金(3000元/生)、国家助学贷款(6000元/生)、退役士兵教育资助(6000元/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6000元/生)、山东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等政府奖助学金、各级学院奖学金及勤工助学岗位安置等资助政策。
    各类助学政策评选办法,依据当年各级政策文件执行。
    第六章 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中载明的毕业条件时,颁发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毕业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就业报到证》,享受普通高校大专毕业生待遇。专升本按当年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就业
    第二十三条 我院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我院高度重视职业导向和社会实践课程开设质量,就业、创业指导与实习实训、工作室制和社会服务的渗透融合贯穿整个人才培养过程,给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留下足够的时间空间。同时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最后一道屏障,保障学生优质就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保留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负责解释。章程中若有与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此招生章程已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核,考生可通过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edu.gov.cn/)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联系方式: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管理部门为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9847675、89847673、89847699 (传真);
    电子邮箱:sdvcad@163.com ;
    学院网址:http://www.sysy.com.cn;
    学院纪检监察举报电话:0531-8984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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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6 17: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