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经济法学专业介绍 | ||||||||||||
内容 | 学科点简介:经济法学学科点隶属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依托广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现有教授4人,副教授5人,硕士生导师5人,有博士学位教师5人。5人次担任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农业经济法研究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5人次担任广东省经济法研究会、房地产法研究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等职。近3年,承担司法部项目、广东省软科学项目、广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等科研项目10余项,到位经费40余万元,出版专著、教材8部,在《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法学杂志》等期刊发表论文60余篇,获教学成果奖4项。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改革开放意识、民主法治理念、严谨务实作风、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从事经济法理论和实务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要求学生达到以下培养目标:第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热爱国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法律,具有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努力奋斗的高尚品格。第二,深入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和经济法律制度,系统学习一个专业方向的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第三,学风严谨,具备从事创造性科研的能力,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第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和翻译外文专业文献。第五,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和身体素质。 主要课程: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规制法、农业经济法、宏观调控法、法理学、反垄断法专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题、政府采购法专题、财税法专题、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房地产法专题、环境域资源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就业方向:司法机关、党政机关、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高等学校等教学与科研单位,还可进一步报考相关学科门类的博士研究生,继续求学深造。 专业代码:030107 咨询电话:020-84096231
▲表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其他为自命题科目。 考试题型及相应分值: 《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刑法(总论)、刑事诉讼法,分值分别为45、40、40、25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国际公法、民事诉讼法,分值分别为45、40、40、25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经济法(分论)》 论述题(4题,每题25分,共100分) 考试大纲: 《法学综合一》 《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法理学、宪法、刑法(总论)、刑事诉讼法等基本理论。等基本理论。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相关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与作用 ●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的本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二、法律结构 ●法律概念的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规则含义、特点及其分类 ●法律原则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含义及划分标准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四、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律渊源含义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及其特征 ●立法程序 ●守法及其构成要素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的原则 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事实 七、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法律行为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第二部分 宪法 一、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念、特征与类型 ●宪法与宪政 ●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范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 ●宪法保障 ●宪法历史发展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人权、基本权利 ●平等权 ●自由权 ●政治权利 ●财产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 ●公民基本义务 三、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关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单一制国家结构 ●民族区域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性质、地位、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第三部分 刑法(总论) 一、刑法概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的概念、分类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自然人犯罪主体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三、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 ●犯罪预备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中止的特征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六、罪数形态 ●罪数的判断标准 ●继续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七、刑罚及刑罚制度 ●主刑和附加刑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第四部分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中各主体的诉讼地位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三、管辖 ●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四、回避制度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人员 ●回避的程序 五、辩护与代理 ●辩护人的范围和辩护种类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诉讼代理 六、强制措施 ●拘传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七、立案 ●立案的概念 ●立案材料的来源与条件 ●立案程序 八、侦查 ●侦查的概念、任务和原则 ●侦查行为 ●侦查终结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九、起诉 ●起诉的概念和方式 ●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不起诉 ●自诉 《法学综合二》 《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国际公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理论。考察内容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 ②考察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四、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监护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合伙 ●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隐名合伙 ●合伙的终止 六、法人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八、物 ●物 ●货币和有价证券 九、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十、代理 ●概述 ●代理权 ●无权代理 ●代理关系的消灭 十一、期限与诉讼时效 ●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二部分 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发展历史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的本质、理念和原则 ●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经济法的理念 ●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三、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管理主体 ●市场主体 ●社会中间层主体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 ●企业法律制度 ●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四、市场规制法的一般原理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 ●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违反市场规制法的法律责任 五、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 六、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 第三部分 国际公法 一、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性质、特征及理论学说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二、国际法基础理论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法律 ●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冲突 三、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四、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中国关于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与实践 五、管辖权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管辖权概述 ●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国家管辖豁免 ●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 ●中国的立场 六、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基础 ●国家责任的形式与执行 ●国家责任的免除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个人责任 第四部分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三、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 四、诉 ●诉的概念、要素 ●诉的种类 ●反诉 五、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 ●公益民事诉讼的原告 ●诉讼代理人 六、管辖 ●管辖概述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协议管辖、应诉管辖 ●管辖权异议 八、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的效力 ●当事人和解 九、诉讼保障制度 ●诉讼期间 ●送达 ●保全 ●先予执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复试科目 《经济法(分论)》 《经济法(分论)》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主要经济法律制度。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法律的基本规定、理论、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理论和法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一、反垄断法 ●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 ●反垄断法的实施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四、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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