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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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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习,创新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该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该办法适用于在规定学制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延期或休学研究生)。
    第三条 全日制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分别为三年、两年(不含休学期)。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包括研究生助学金(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秀生源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奖助基金。研究生奖助基金由学校的专项经费、导师科研经费中的助研费、研究生学费、社会捐助组成。学校专项经费、研究生学费、社会捐助等经费由学校设立专用账户,专门用于研究生的助学金、研究生奖学金、照顾学科助管岗位津贴补助等。
    1、学校的专项经费
    包括财政拨付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经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经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学校用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专项投入。
    2、导师科研经费中的助研费
    研究生指导教师科研经费中用于研究生参加助研工作的经费。
    3、研究生学费
    非在职研究生学费按每人6000元/年收取。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费按每人8000元/年收取。
    4、社会捐助
    各类社会捐助。可专款专用,不直接纳入本基金管理,但作为本基金的拓展。
    第二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定向研究生和留学生)助学金每生每年共11000元,分十二个月发放。
    第七条 享受研究生助学金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未受纪律处分;
    (三)勤奋学习,积极主动进行科学研究。
    第三章 研究生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设置标准与比例:
    研究生奖学金的设置标准与比例
    第九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申请研究生奖学金者应为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含留学生)。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者除具备第七条以外,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院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和细则。
    (三)优秀生源奖学金的申请者应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在录取专业总成绩排名为前10%的一年级全日制研究生。
    (四)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申请者应为工作满一年的研究生干部,且工作积极突出。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研究生奖学金由个人申请,学院组织评选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奖助委员会进行审核。研究生只能获得研究生奖学金的其中一项(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优秀生源奖除外),不得重复获得。
    第四章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及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包括助研、助教、助管。助研岗位数由研究生导师进行设置,助教和助管岗位数由学校进行统一设置。
    第十二条 助研岗位由指导教师(含校外兼职导师)按照所指导研究生数的100%岗位数进行设置,指导教师应和研究生签订助研岗位聘任合同。合同中应规定该岗位的工作内容、考核指标及助研津贴标准,研究生在完成助研岗位所要求的工作内容后,指导教师应按照合同要求从导师科研经费中支出研究生助研津贴。助研津贴按每年12个月发放,最低标准为400元/月/人。导师可根据助研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此标准上进行上浮。
    学校实行不同学科助研岗位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人文与社会科学(管理学、农业推广中的农业信息化、农村与区域发展、农业科技组织与服务领域),学校给予适当扶持,助研岗位津贴导师承担200元/月/人,学校资助200 元/月/人,学校对每名研究生导师每年只资助其一名研究生,多招收的研究生按照全额提供助研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助教岗位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共同提出研究生兼任“助教”的岗位设置,在全校范围内公开招聘。助教津贴标准为每个工作量25元,一次聘用按5个月计算。每月至少应有10个小时的工作量,以实际助教工作量计发助教津贴。
    第十四条 助管岗位包括兼职辅导员和其他助管岗位。兼职辅导员由学工部设置并进行招聘。其他助管岗位由人事处设置,津贴标准参照助教。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自行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于党委研究生部。
    第十七条 该办法自2014级全日制研究生开始执行。2012、2013级全日制研究生按《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青农大校字〔2007〕79号)执行,研究生助学金替代原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为每生每月500元,按十二个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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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3: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