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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昆明教育信息港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指南
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一、 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昆明市辖区内(除安宁市、东川区外)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三)《教师资格条例》;
    (四)《<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五)《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三、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 行政许可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二)学历条件: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其学历可放宽到初中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应具备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具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方面的知识;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
    法律依据:《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五、申请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用碳素笔填写);
    2.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1份,基本材料审查合格后提交);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以及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7.近期本人一寸免冠彩色正面证件照3张。照片请同时准备电子照片,要求宽114像素,高156像素,大小不得超过19KB,电子照片的文件类型为.jpg。贴申请表的照片与上报的电子照片一致。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并加盖所在学校、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复印件2份);
    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2份)。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补充提交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和没有参加教育教学实践的师范类申请人,按申请教师资格的种类,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取得测评合格证并提交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云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以上表格在昆明市教育信息港下载(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教育局。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电话:3149820)。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以上材料;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祥实告知申请人所需要审批材料和相关要求;
    (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网上进行认定,打印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认定时间:每年春季的5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10月15日至11月15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无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教师资格作为国家法定的职业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只有依法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才能被聘为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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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19:4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