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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南宁市2015年办理经考试取得会计和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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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关于调整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办理流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5号)文件精神,我市于4月份起对经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的会计中初级、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主体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经考试取得的会计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主体变更为市财政局,具体责任单位为会计管理科。
    办理地点:南宁市会计人员服务大厅(建政路3号办公楼二楼左侧)
    联系电话:0771-5622351
    网站:南宁市财政局网(heep://nncz.nanning.gov.cn)
    二、经考试取得的卫生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主体变更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责任单位为市卫生人才与考试考务中心。
    办理地点:南宁市新华路5号
    联系电话:0771-2611625
    网站:南宁市卫生信息网(http://www.nnws.gov.cn)
    三、从4月份起,我市经考试取得的会计系列和卫生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遗失补办及年审注册等业务,相应变更为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和市卫生人才与考试考务中心。
    四、我市其他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证书的办理责任主体仍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责任单位为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业务咨询电话:0771-5665129
    特此通知。
    

南宁市职改办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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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7 7:5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