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2016年长春德惠市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学历及其他申请条件 |
| 内容 |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德惠市内,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不含在校学生,在校生在毕业最后一个学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春季认定)。 二、学历及其他申请条件 (一)学历条件 1.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初级中学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其他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申报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3. 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 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在校学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5. 非师范类考生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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