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5年泉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违规违纪问题情况通报 | ||||||||||||||||
内容 |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2015年第3季度泉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在考试过程中,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高度重视,缜密组织,认真做好各项考务管理和实施工作,我市六千七百多名应考人员基本上能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但是在考试过程中仍然发现少数考生违规作弊,违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应“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基本要求。不法中介借机以有偿“代考试”为名进行涉嫌违法行为,给我市会计公平服务、管理和会计诚信造成极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经研究,对违规人员作如下行政处理: 1.取消被替考者全部考试成绩,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2.被替考者在全省会计人员档案作不诚信记录一次; 3.替考者在全省会计人员档案作不诚信记录一次,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示通报批评违规违纪作弊人员名单。 诚信为立人之本,希望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高度重视诚信问题。同时考生所在单位要对违规违纪考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被处理的考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发文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现就违规人员名单通报如下:
详情请查看: http://www.qzczkj.gov.cn/ArticleView_481.aspx 泉州市财政局 2015-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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