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3年石狮市医院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告 |
内容 | 为加快我院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院医疗卫生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以及《石狮市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石狮市医院综合改革人事备案制实施方案》要求,石狮市医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7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硕士研究生),具体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三)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符合招聘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五)年龄要求: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7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已被石狮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为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不得报考;报考人员经聘用后,须在我院服务5年以上。 二、招聘职位及要求 详见《2013年石狮市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三、报名 (一)报名方法、时间和地点 报名方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电子邮箱:108664553@qq.com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下午17:00。 咨询电话:0595-88504590、18060078120 地址:石狮市香江路812号石狮市医院行政楼五楼院务部 (二)报名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的《2013年石狮市医院公开招聘卫生工作人员报名信表》(附件2)1份; 2.近期1寸正面同底免冠彩色相片3张; 3.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考职位有要求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未就业的毕业生须再提供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执业资格证书和相应专业任职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符合招聘职位具体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属国内院校和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注:上述材料请先以扫描件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参加面试时,须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查。 (三)报名注意事项 1.“全日制普通院校”学历是指考生通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于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且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并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后所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 2.职位需求明细表中要求的“临床医学”专业是指医科大学(学院)的“临床医学”专业,均为西医(不含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专业)。 3.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取得。 4.考生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无法联系造成影响招录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资格审查及准考证核发 根据报考条件和拟聘用职位的要求,审查报考者的资格条件。经审查合格的考生,核发准考证。准考证发放具体事宜将以电话形式通知考生。 五、考试 考试采取面试形式进行。面试重点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病例分析、职业素质、体格检查等。面试总分100分,合格分数线60分。 六、体检、考核、聘用 (一)体检 根据招聘计划数,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福建省公务员考录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考生应按时参加体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获知体检结果一周内提出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并从考试成绩合格的人选中从总分高到低的顺序依序递补,每个岗位最多递补一次。 (二)考核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包括考生在校(或在原单位)及各方面的表现,遵纪守法、计生和综治等情况,考核形式主要为查阅个人档案、个别谈话、调查了解情况等,考核合格者方能聘用。考核对象在校学习期间,受学校严重警告、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的,取消招聘资格。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聘用资格,并从考试成绩合格的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序递补。 (三)聘用 1.体检合格的考生应配合招聘单位及人事行政部门及时将个人档案调到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便办理查阅档案和考核手续(根据需要,档案商调函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体检合格公示后,考生若1个月内(特殊情况须延长时限的,考生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无法将本人档案及时调到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到证等证件者,视为自动放弃,将按考试成绩依序递补。 2.考试、体检及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并在石狮人才网、石狮市院务公开网、石狮市医院网上公示7天。拟聘人选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由我院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实行合同管理(试用期一年)。聘用人员至少须在我院服务5年以上。其中,卫生专业技术类人员聘用后3年内如无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即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七、其他事项 (一)在职人员被确定为聘用对象,但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不予配合办理调动转档手续的,聘用对象可通过辞职等方式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其工龄按其人事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并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二)本通告未尽事宜由2013年石狮市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说明。 2013年石狮市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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