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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海师范大学2016年(春季)拟毕业/申请学位研究生电子摄像事项通知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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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学院、研究生: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高校毕业研究生的毕业、学位证书上的照片,统一由新华图片社拍摄。
    现将2016年(春季)拟毕业、申请学位研究生电子摄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象
    1、2016年(春季)拟毕业、申请学位的应届研究生;
    2、外国留学研究生;
    3、历届延期毕业、申请学位的研究生;
    二、时间、地点、拍摄费
    1、10月17日(周六)下午,12:00—17:00。
    2、行政楼底楼。
    3、拍摄费:20元/人。
    4、须携带二代身份证,以便核对身份和信息。
    三、要求
    1.请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学院研究生教务员、辅导员必须全程做好本学院毕业生电子摄像的通知工作。
    2.延期毕业研究生如以前已拍(与此次申请相同学位时拍摄,且必须是在新华图片社拍摄),此次不需重新拍摄。
    3.研究生不要穿蓝色、绿色的衣服。
    4. 各学院研究生必须准时参加拍摄,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若确有特殊情况未参加本次拍摄的研究生必须在10月20日前(逾期将影响本人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制作)自己前往虹口区虬江支路181号21楼2108室完成拍摄。具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日9:00-16:30,周六和法定假日休息。
    5.在外省市拍摄的研究生,必须在当地的新华图片分社进行拍摄。拍摄后应将拍摄的电子照片(10K大小)和纸质照片(8张2寸)交研究生院学位办(10月20前)。
    6.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电子图像的拍摄或照片不上交,将无法制作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无法进行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以及学位证书的认证,造成的后果自负。
    7.在新华图片社以外的地方拍摄的照片,无法进行电子注册,也不能用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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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3 23:4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