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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3年盐城市滨海县镇区事业单位改革人员竞聘人社中心考试复习资料(2)
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知识培训提纲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与改革过程
    (一)、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50年代。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首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和退休待遇作了规定,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加上一定的工作年限,就可以退休;退休费按工作年限的长短,以退休时基本工资级别的50%—80%计发。
    1958年2月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实行统一的退休制度。
    1978年6月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实行不同的退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政策从50年代制定以来,虽然在70年代末期有所调整,但基本上是几十年一贯制。
    目前事业单位执行的退休基本政策文件为国务院1978年颁布的国发[1978]104号,退休费根据本人退休前一个月在职档案工资、依据工龄按照一定比例计发。
    (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从1992年开始,1995年全面启动。制度改革主要根据2个文件。
    1、国发[1991]33号文件。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负责。
    2、人退发〔1992〕2号。1992年1月27日原人事部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贯彻“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改革要充分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兼顾财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有利于人员在地区和部门之间的交流。特别是要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积极稳妥地进行。
    根据文件精神,各地相继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1993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批复》(苏政复[1993]70号),同意从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5年起省内各县(市、区)全面启动。
    二、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改革历程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5.7.1-2001.12.31。1995年5月县政府出台《关于印发〈滨海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滨政发[1995]86号),县人事局、财政局联合发文,滨人字[1995]32号《滨海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是全县党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担负行政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参保对象包括上述范围内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全民(集体)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也就是全县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双基数缴费、按季度差额结算”方式,即单位以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之和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额结算后由单位负责发放。缴费比例21%,其中单位19%、个人2%(其中1%由单位给予补助)。机关全额单位的职工集体不缴费,个人缴纳1%。(滞纳金千分之五,罚款3-5倍。)
    第二阶段:2002.1.1-2012.12.31。2002年3月,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2001]35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滨政发[2002]17号),参保范围和对象:1、公务员(含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已参保的续保,尚未参保的暂不纳入;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四爷单位及工作人员都必须参保。2、参保单位应是经县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其参保人员应是经批准的正式在编人员。此文一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止参保,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继续参保缴费,仍实行“双基数缴费、差额结算”方式,缴费比例30%,其中单位22%、个人4%(2003.1调整为5%;2004.1调整为7%;2005.7调整为8%)。对调进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预缴保险费和预提10年养老金。(滞纳金千分之二,罚款3-5倍。)
    第三阶段:2013.1.1开始。2013年1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结合滨海实际,县政府出台了《滨海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意见》(滨政发[2013]4号),全面改革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规定,自2013年1月起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全部参加养老保险,规定参保范围和对象必须符合:参加事保的用人单位应是经县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参保人员应是参保单位中的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缴费基数由“双基数”改为“单基数”,单位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包括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按绩效工资政策规定执行的生活补贴纳入事保基金支付,统一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由22%调整为35%,个人缴费由8%调整为3%;结算方式由差额拨付改为全收全付,同时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滞纳金万分之五,罚款1-3倍。)
    三、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现状及现行政策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目前,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根据滨政发[2013]4号、盐劳机险[2008]3号、苏劳社险[2002]8号、滨劳社[2002]33号等文件规定开展经办工作。
    1、参保对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是经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应是参保单位中的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2、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国家规定的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职工以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占绩效工资规定的比例核定月平均数)等。
    3、缴费比例。缴费比例38%,其中:参保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35%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
    4、支付项目。事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为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费、生活补贴以及离休人员护理费。其他费用如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遗属补助、离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等由参保单位支付。参保单位因在职人员流失仅剩离退休人员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应由原参保单位负责的费用。
    滨政发[2013]4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人员、工资和养老金发生变化时,须于次月5日前申报变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属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实征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属经办机构增发的养老金,从申报之月起纳入结算。县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申报职工退休有关工作的通知》(滨人社[2010]48号)规定,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要求提前一个月将到龄退休人员有关材料向人社局工资科申报,凡过期申报的,从申报的下个月起执行退休工资。对未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文件规定经办机构从单位申报变更手续时间起纳入结算,变更前应支付的养老金由单位负责,经办机构也不予补发。
    离退休人员仍由其离退休前的原工作单位负责管理,离退休人员每年的6月底前须到经办机构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逾期未参加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有关规定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定。对应当参加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时,须按照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以前年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1)补缴1995年7月以后的保费。参加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1995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5年7月1日起参保缴费;1995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参保缴费。1995年7月1日以后补保人员办理保险费补缴手续时,一律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
    (2)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及聘用制干部等按照滨劳社[2002]33号文件规定补缴。分三种类型,一是合同制职工和197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根据苏人险(1994)12号、盐人险(1996)1号文件规定,198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从1986年1月起补缴参保费;1986年1月份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以1994年12月份档案工资为月缴费基数,补缴比例为20%。二是197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以250元为月缴费基数。三是1995年1月1日定编定员的合同制职工,199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补缴基数统一按每人每月300元计算;1995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补缴基数按1995年7月工资总额为依据,按20%计算补缴。以上各类补缴手续的时间均截止到1995年6月30日。
    (3)缴纳防风险金。根据盐劳机险[2008]3号文件规定,为有效防范基金风险,对由企业调入或录(聘)用至参保的事业单位的新参保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所在调入或录(聘)用单位,应按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长短向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万元费用(1.5万元/年,职工个人不承担)。补缴费用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以后职工不论什么原因离开该单位或不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缴纳的风险金都不予退付。
    6、欠费处理。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盐劳机险[2008]3号、滨政发[2013]4号文件规定,对欠费超过6个月的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关系予以封存,暂停结算。封存期最长不超过1年,封存期间停止办理该单位的各项养老保险手续。超过封存期,原单位未提出恢复正常缴费申请的,经办机构对其作停保处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和停保以后,原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支付。
    7、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根据苏劳社险[2002]8号文件规定,职工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调动工作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基金;跨省调动工作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转移参保期间的个人全部缴费。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及改革趋势
    复习题
    1、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如何参保?
    答:从1995年7月开始实施,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实施之日起参保缴费;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参保缴费。
    2、我县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应是经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应是参保单位中的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
    3、个人可以直接参加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吗?
    答:按单位整建制参保,不接受职工个人参保。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采取什么结算方式?
    答:参保单位以国家规定的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以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35%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不缴费。保险费实行全收全付的结算方式。
    5、参保单位调入、录(聘)用在编人员和应当参加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时,如何缴纳保费?
    答:须按照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以前年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参保单位的人员、工资及养老金发生变化时,如何办理?未及时办理的,如何处罚?
    答:发生变化时单位须于次月5日前申报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申报手续的,属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实征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属经办机构增发的养老金,从申报之月起纳入结算。
    7、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当季度养老保险费,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怎么缴?如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如何处罚?
    答: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参保单位欠费超过6个月的,怎么处理?
    答:经办机构中止其养老保险结算,封存其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为12个月。封存期间参保单位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等费用后,可以恢复养老保险关系。
    9、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调离本县,可以直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吗?
    答:须按调动时本人工资的3%补缴以前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
    10、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参保单位和职工均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对职工退休条件和待遇复核无异议的,自符合条件之月起结算养老金。
    11、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项目包含哪些?。
    答:养老金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费、生活补贴以及离休人员护理费。其他费用如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遗属补助、离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等由参保单位支付。
    12、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什么每年6月底前,离退休人员必须到经办机构或常住地镇区(社区)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逾期未参加资格认证的,如何处罚?
    答:为确保社保资金的安全。逾期未参加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
    14、保离退休人员死亡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停止支付养老金手续的,多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处理?
    答:由参保单位负责退回经办机构,并按骗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
    15、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是,怎么办?
    答:政府给予补贴。
    16、单位参保职工在省内或跨省调动,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办?
    答:在省内调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基金;跨省调动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转移参保期间的个人全部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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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6: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