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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4年洛阳市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通知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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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完善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就业见习管理水平,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洛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洛人社就业〔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制订了《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11日
    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完善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就业见习管理水平,根据《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洛人社就业【201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就业见习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组织我市有见习需求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进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进行时间为3至12个月的就业见习。
    第四条 政府通过组织就业见习,给予生活补贴,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落实就业见习年度计划;
    (二)负责见习单位的认定、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资金的审核。
    县人才交流中心承担如下工作:
    (一)受理见习单位的申请和实地考察;
    (二)采集、发布见习单位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三)组织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进行岗位对接;
    (四)受理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和初审;
    (五)对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章 见习单位的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见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属事业单位;在工商、民政部门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
    (二)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技术岗位或提供有助于高校毕业生积累经验的一般性工作岗位;
    (四)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完备的见习计划及考核制度;
    (五)能按月通过银行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见习期满企业和经济组织按照一定的比例留用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其中企业留用比例不低于20%;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七条 申报见习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三)《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2);
    (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单位的受理与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单位申报见习单位时,直接向县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
    (二)受理:县人才交流中心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建立受理台账;
    (三)实地考察:县人才交流中心对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审核认定:对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用人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确认。
    第九条 就业见习单位一经确认,县人才交流中心通过洛宁人才网(www.luoninghr.cn)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见习人员的报名与管理
    第十条 见习人员需具备的条件:
    (一)我县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并在县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实名登记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
    (二)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岗位职责和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身体健康,能够完成见习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申请见习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填写《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附件3);
    (二)本人持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原件(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只提供在校证明或学生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县人才交流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三)资格审查合格者,持《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到就业见习单位,参加见习单位面试;
    (四)经见习单位面试合格,签订《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经见习单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开始就业见习。
    第十二条 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应当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见习单位秘密,服从见习带教人员的管理,认真完成见习任务。
    第五章 见习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见习单位的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制度;
    (二)每年元月份应将本单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信息报县人才交流中心;
    (三)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就业见习环境,加强工作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四)委派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加强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
    (五)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并在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当月,携带《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备案表》(附件8)、《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和《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确认,备案信息是见习单位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见习人员电子花名册,包括:见习人员基本信息、毕业院校信息、见习岗位及期限、考勤、见习考核意见等内容,按季度上报县人才交流中心;
    (七)在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通过银行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政府所提供的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与本单位所提供的生活补贴一并按月发放给见习人员,不得拖欠;
    (八)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人员的见习关系,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终止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因本人过失或不服从见习单位管理,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十五条 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发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附件5)。
    第十六条 见习单位对见习期满后正式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见习人员参加党政机关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其见习时间可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见习期满未被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愿望的,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第六章 见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分别由政府和见习单位提供,政府提供的生活补贴按人社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提供的生活补贴不低于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十八条 见习单位根据当年接收见习人员的见习情况,按就业见习年度分两次(1月份和7月份)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见习生活补贴申请报告;
    (二)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三)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
    (四)《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7);
    (五)由银行提供的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明细表;
    (六)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七)《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6);
    (八)见习生的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复印件(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只提供在校证明或学生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第十九条 县人才交流中心受理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审核结束后,将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人员名单、身份证号、毕业证编号、见习起止时间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地点为见习单位醒目位置、企业网站、洛宁人才网(www.luoninghr.cn)。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材料送县财政局复核,由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就业见习单位在银行设立的账户。
    第二十条 提前结束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其生活补贴按实际见习时间核发,其中,低于3个月见习期的,不拨付见习补贴。
    第二十一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拨付、使用过程中,有虚报、谎报见习人员人数及期限,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单位资格,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二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全县就业见习单位开展的就业见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就业见习不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县人才交流中心每年对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对检查发现不合格的见习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
    第二十四条 建立就业见习评比表彰制度。对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岗位质量高、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率高的见习单位予以表彰,可逐级推荐为市级、省级或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和就业见习基地。
    第二十五条 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和意义,宣传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成功就业的典型。要大力宣传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树立见习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以引导鼓励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第二十六条 各见习单位要按季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办报送《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附件9)。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洛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2. 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
    3. 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
    4. 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5. 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
    6. 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7. 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财政补贴申请表
    8. 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备案表
    9. 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
    2014年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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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洛宁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表格》来源于洛宁人才网,最近更新于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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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2:5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