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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明电〔2015〕38号),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部署,现决定在全县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员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本次组织选聘的行政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员统称为“丽水 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市政府统一发证,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员选送及今后日常工作管理,首批人员数量为每县(市、区)三人。 二、“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员”选聘基本 条件如下: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二)具有较高法律水平,对行政执法工作有一定的专业认识,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其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三)自愿服务地方立法工作,能够安排必要的时间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有较强的民主与法治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符合相关条件的,填写推荐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由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选报,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相关人选的最终选定。 三、相关人员选定后,在丽水市政府网进行统一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政府进行统一颁证。选聘工作于2016年3月30日前完成,各县(市、区)政府须于3月13日前将推荐登记表报至县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汤柳明,联系电话:8073182 松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员推荐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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