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6年长沙市芙蓉区选调招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考生考前须知 |
内容 | 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第4号令)执行 (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考试机构给予其该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或者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芙蓉区选调招聘职位的处理。 1.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经鉴定,考生之间同场次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六)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芙蓉区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选调(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关于手机使用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手机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利用手机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情形应按“手机使用”记录;手机铃音响(振动)等情形,可按“手机未使用”记录。 (八)关于坐错考场 考生坐错考场且未在开考前主动报告的,则考试成绩无效。 中共长沙市芙蓉区委组织部 长沙市芙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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