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6年丽水市庆元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聘笔试考试指南 |
内容 | 2016年庆元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将于5月14日(周六)举行,为方便考生掌握考试相关信息,方便考试,现将有关事项进行公布。 庆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综合管理类(A类) 5月14日 上午9:00—11:30 《综合应用能力(A类)》 下午14:00—15:3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2、自然科学专技类(B类) 5月14日 上午9:00—11:30 《综合应用能力(B类)》 下午14:00—15:3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综合应用能力》为全主观题或主观题与客观题相结合,主观题部分应考人员必须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纸指定题号的指定位置内作答,作答在试卷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客观题部分应考人员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作答在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为全客观题,应考人员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作答在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 二、考试地点、交通线路及考场安排 1、考试地点、交通线路:庆元县城东小学(濛洲街东段)。乘公交1、2、3、6 路到运管局站下车,向东步行500余米即可到达。 ![]() 2、考场示意图: ![]() 三、注意事项 1、及时打印准考证,准备好考试用具。考生可在2016年5月11日—5月13日上网(www.zjks.com)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提前准备好个人身份证等考试用品用具。 2、提前熟悉考场。建议考生考试当天合理规划出行线路,提前到考点熟悉考场。 3、合理安排好考生当天出行方式。鉴于当天参加考生的人数较多,为了避免因拥堵迟到,建议考生合理安排时间,尽量选择乘坐公交、自行车或者步行等方式到考点。 4、考试期间注意个人安全。特别提醒考生在考试期间注意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饮食安全。 四、附件 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公务员录用考试不得提前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 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纸)。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二)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 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二)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协助抄袭的; (五)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四、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三)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对本规定三、四、五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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