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知识: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作为公共基础知识的一部分,在事业单位考试过程中经常考查,个别地市甚至会考到公文写作,所以对公文部分要引起重视。而公文行文规则是写公文要遵循的规范,所以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公文之行文规则,欢迎阅读。
    一、一般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所以,在写公文的过程中一般是逐级行文,这个点是容易考查的。
    二、上行文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上行文要避免多头主送,所以在写上行文时,主送机关只有一个,但是可以抄送其他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这个文种较为重要,和报告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1、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可一文一事,也可一文数事。
    2、请示需上级回复;报告不需上级回复。
    3、请示需事前行文;报告可事前行文、事中行文、事后行文。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也就是公文一般不主送负责人个人。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考点就在于必要时。
    三、下行文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内设机构除了办公厅(室)外是不允许对外行文的。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考点在于必要时,不是必须抄送。
    本部分在考试过程中,经常考查一些说法,判断正误,所以,要注意把握细节。另外在公文写作或者公文改错中也要遵循这些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