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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股东合作协议书通用版范文
范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签订协议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股东合作协议书通用版范文,欢迎大家来阅读。
    
    股东合作协议书通用版范文1
    一、订立协议股东名单
    1、股东:
    2、股东:
    3、股东:
    二、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股东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共同创业、共同致富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协议。
    三、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股权比例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股权比例
    注册资金__________万元整
    四、追加投资
    若因公司的实际发展(如增加投资项目、公司战略调整等)需要追加投资,根据实际预算需要按照原始出资比例,对应出资。若部分股东在需要追加投资时已无能力出资或能力达不到预算需要,可根据实际出资能力情况,出资能力弱者可向出资能力强者借款。
    五、注资
    各股东按本合同规定缴纳出资,并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将公司注册资金(共计人民币叁佰万元整)按比例转入下述指定账号即成为公司股东,待公司成立后,此账号内所有资金将转入公司基本户。
    指定账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利润分享及风险承担
    1、各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按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2、因不可抗拒因素,所有股东无能力阻挡的风险(如天灾人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股东无须承担责任。
    3、如果是正常的经营风险,由全体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如因公司管理层违反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或按照规定应由股东会会议决定的事项而未经股东会,而产生的风险,则由当时责任人或直接领导人承担赔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七、出资及股权转让
    1、出资:①需承认本协议及相关条款;②需经全体股东同意;③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2、股份可以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份;拒绝购买该转让股份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八、股东大会
    1、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 _______________担任执行董事,负责公司整体统筹运营管理。
    2、因公司发展需要,定时召开股东大会,对前期工作做出总结和企划的调整,董事会将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各股东必须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3、股东大会会议都应有详细文字整理记载,并贯彻落实。
    4、股东大会决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
    5、纠纷处理原则:当股东任何一方与另一方产生矛盾或纠纷时,或当某方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产生冲突时,应本着团结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的解决问题。
    九、禁止行为
    1、所有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透露合伙资金、项目情况及其他要求保密的事项。
    2、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合伙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所有,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3、股东经营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必须事先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
    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股东决定除名。
    十、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以下情况,可终止合伙关系:
    1、全体股东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3、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二)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主要清算人,并成立清算小组(可由股东组成也可外单位聘请)参与清算工作;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一、其他
    1、协议未尽事宜可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叁份,每个股东各执一份。
    3、本合作协议书自各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股东合作协议书通用版范文2
    本协议基于《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基础上所订立。
    第一章 ㈠总则、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四方对《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和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股东各方以第二章为准)
    ㈡合作基础
    公司名称及性质:
    ①公司名称为:《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___ 年___ 月___ 日,属合伙经营企业;
    ②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④本协议生效后,原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中的股东权益和义务仅对甲乙丙三方有效; ⑤本协议生效后,所有签订各方均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原《股东合作协议》作为本协议的副本,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协议为基准;
    ⑥本协议经过《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第______号决议》全票通过;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住址:_____ 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资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_);
    第七条 本协议生效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甲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丁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注:宋__先生所占%的股份中,12%为公司持有股,暂记宋先生名下,不归宋先生个人所有,不分红,不参与股权责任和利益分配,处置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各自的资金、场地和技术优势,合法经营,取
    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支持、技术培训,专利转让;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和《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方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将各自出资金额汇入公司统一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按照规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责任;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未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书;
    (五)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事务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后,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投票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去留;
    (十四)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懂事或监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他股东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经所有股东同意,暂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懂事和监事。
    第一节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必须是股东之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执行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
    第二十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股东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条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层管理者;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公司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股东会的要求,向股东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贷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30%(含3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必须提前5日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 监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股东各方均持一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丁方(签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公章: 日期:
    股东合作协议书通用版范文3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美发店干股股东合作协议书,我们来看看。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舞蹈机构基本状况:甲方出于对舞蹈机构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鉴于乙方运用其 在教学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为甲方进一步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干股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
    1、干股:指经公司股东同意记载在股东名册但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份,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干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2、分红:指公司年终税后的可分配的净利润。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授予乙方总股份 35 %的干股。
    三、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支付给乙方;
    2、乙方取得的干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干股的同时,须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甲方校长职位,负责甲方 舞蹈机构的全面工作,劳动合同年限不得低于3年。
    2、乙方在任职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工资等福利待遇3000元/月。
    五、合作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 年,于年 月日开始,并于 年 月日届满;
    2、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在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干股份额,除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六、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干股股份、分红等情况以及保密协议要求的若干事项,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终止乙方享有干股的权益,造成甲方损失的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九、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甲方: 乙方(签名):
    授权人签字:
    时间: 时间:
    股东合作协议书通用版范文4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____
    姓名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
    住址______.
    (其它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20____年,自20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其它合伙人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
    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股东合作协议书通用版范文5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元
    5,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元
    (1)甲方出资元,占启动资金的50%;
    (2)乙方出资元,占启动资金的50%;
    (3)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账号:),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5)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元
    (1)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3)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甲方的工资报酬为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元/月,均从临时账户或公司账户中支付.
    5,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
    6,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双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公司成立起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
    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元.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由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20__年 月 日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事务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后,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投票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去留;
    (十四)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懂事或监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他股东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经所有股东同意,暂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懂事和监事。
    第一节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必须是股东之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执行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
    第二十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股东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条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层管理者;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公司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股东会的要求,向股东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贷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30%(含3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必须提前5日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 监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股东各方均持一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丁方(签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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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3 3: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