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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工作由市招聘办统一部署,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应当组成考察工作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做出考察结论、提出聘用建议意见。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和资格复审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个人档案材料完善、真实、有效。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考察不合格,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报市招聘办备案,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6年9月19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含2017届应届毕业生)。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期限内的。 5、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6、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 7、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8、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考察工作应在发布考察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束,并公告考察结果;考察不合格、考察期间放弃和自动放弃考察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放弃考察的考生应在发布考察公告3日内提交书面承诺书,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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