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身体健康,事业心、责任感强,有良好的创新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具有一定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北京市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在北京的人员(不包括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非京生源毕业生); (四)年龄35周岁以下(198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五)符合招聘岗位任职的工作能力和条件; (六)符合公开招聘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在试用期内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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