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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勤奋好学,热爱本职工作。 3.年龄18至35周岁(1980年9月19日至1998年9月19日期间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1970年9月19日以后出生)。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部 分招考岗位要求“二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工作,或曾在军队团级及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 业、个体经营累计二年及以上的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 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对象指:海宁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海宁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毕业证取得时间、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6年9月19日。 在编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应取得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6.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浙人社发〔2014〕15号),在近2年内人事考试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7.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第四条规定的“不得将其确定为录用人选的人员”,不宜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活动。 8.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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