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充分发挥民间优秀文化及其传承人的优势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根据法院实际,拟启动新一轮的民歌调解员增选工作。现就增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歌调解员的权利:主动或者应邀参加人民法院的法制宣传、开展矛盾纠纷的诉外调解及协助法官开展案件的调解活动。 二、民歌调解员的选拔条件: (一)公民担任民歌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司法事业; 2、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口碑较好; 4、编写或者演唱民歌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 (二)不得担任民歌调解员的情况: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选拔民歌调解员的人数:此次公开选拔民歌调解员共10名。其中,苗族、侗族、水族各1名。凡符合条件的在榕江县境内居住的公民均可推荐和报名。 四、民歌调解员待遇 (一)享受宣传及调解误工补贴和创作奖励; (二)填报办公差旅; (三)参加培训; (四)表彰奖励; (五)推荐作为文化遗产传承人。 五、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一)符合担任民歌调解员的公民,在2016年9月10——30日由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其他中介机构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联系单位:县法院政工科(电话6622167)。 (二)县法院负责对被推荐人或本人申请担任民歌调解员的人选进行考察,确定人选后由县法院院任命。被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经过培训后即可履行职责。 榕江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十日 榕江县人民法院关于增选民歌调解员的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