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招聘资格和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其他要求,聘用后能按照单位要求及时到岗工作; (四)具备正常履职所需的身体条件; (五)能独立开展科研工作,主持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者优先; (六)年龄应符合各专业岗位要求。截止日期以2016年1月1日为准。例如:30周岁以下是指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是指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4.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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