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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如因选报岗位不当或所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而影响本人考试或聘用的,由应聘人员本人负责。凡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2.聘用上岗后,拟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口腔、中医等医学专业毕业生,将按照《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原则上招录人员首期聘用合同不低于5年(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不低于6年),聘用期内不允许调动和报考其他单位。 3.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6年9月24日。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 4.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连续3年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5.考生需完成全部考试科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6.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报考。 7.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24日,即30周岁以下为1985年9月24日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为1980年9月24日以后出生,40周岁以下为1975年9月24日以后出生。 8.全日制在校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其他学历报名。 9.报考人员为农业户籍的,聘用前须将农业户籍转为非农户籍。 10.要求为“**以上”的,均含**,即**及以上;“**以下”也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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