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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员制书记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审判工作;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7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出生);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0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10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5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4.熟悉掌握法律基础知识; 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文字录入速度每分钟80字以上;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本公告和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9.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二)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审判工作;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7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出生);具有5年(含)以上法院聘用制司法警察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0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残疾,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执行勤务部门所必需的警务保障能力和技能; 7.具有本公告和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9.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三)雇员制司法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审判工作;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出生);具有10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5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具备履行职能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本公告和招聘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8.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本公告所涉及年龄及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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