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体检 1、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所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2、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知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人力社保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 3、入围体检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资格。到规定的体检时间前一天17:00止,有放弃体检资格或各种原因取消体检资格的,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此时间之后,不论何种原因(包括各种不合格或放弃)造成招聘岗位参加体检人员不足的,一律不予递补。 4、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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