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一)体检合格者,根据考调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政审对象。 (二)州喀院考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察政审工作的指导,具体工作由州喀院考调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考察政审合格人数达不到考调所需人数时,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列为考察政审对象。 (四)在考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考生的拟调资格: 1.不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有犯罪记录或司法机关确定的犯罪嫌疑人; 3.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 4.2006年7月1日以后未经州人社部门审核同意招聘的事业人员; 5.不符合报考条件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调动情形的视为不合格; 6.经考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不能调动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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