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不含学校集体户口); 2.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5年11月1日至1998年10月1日期间出生); 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5.身体健康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军纪处分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7.其他不宜从事招聘岗位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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