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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考察 根据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计划人数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的人选,若总成绩相等,以技能考核成绩高的为先。 体检工作由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统一组织,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社保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体检费由考生自行承担。应聘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 考察由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考察标准和程序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能按时按规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不足人员在相应岗位进入技能考核对象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程序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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