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福建艺术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 ||||||||||||||||||||||||||||||||||||||||||
内容 |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我校2016年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全称、类型、办学地点 1、学院全称: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全国代码13970)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艺术院校 3、层 次:专科 4、学院地址:福建福州市闽侯西江滨大道学院路8号(闽侯市民广场旁) 第二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由分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高职招生工作开展,制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确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负责日常有关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专业、计划 2016年我院专科高职招生计划文理科兼收,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详见我院2016年高职招生简章。 (一)面向省内招生专业 :(具体招生计划数以福建省教育厅文件下达为准。):
(二)面向省外招生专业(具体招生计划数以相关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公布为准):
第四条 录取原则 1、学院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2、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办理。凡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学院将不予录取。 3、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4、福建省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的综合分成绩,按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省外招生录取原则参照湖南、江西、安徽、河南、广西、山东等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办法为准。 第五条 学生待遇 高职招生选拔录取的新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其学籍管理、学费、学历文凭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学生一样,并同样享受“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院校的奖、助学待遇等。 第六条 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委闽价(2000)费字245号收费规定以及闽财教[2011]74号规定,我院收费标准如下: 学 费:7200元/学年; 住宿费:按不同宿舍条件,每学年500元-1200元不等; 代办费:代办费(教材费)500元/学年,每学年年末结算,多还少补。 退学费:中途辍学考生可根据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委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规定申请退还相应学费。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第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38268178、38268198(传真) 申诉电话:0591-38268188 纪检电话:0591-38268016 学院网址:http://www.fjyszyxy.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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