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7年中国农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规定 |
内容 |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调配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经广泛征求意见,对《中国农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规定》(中农大人字[2008]40号)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 件:中国农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调配工作的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固定事业编制人员的录用、调出和校内调动。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按《中国农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调配原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为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实行公开招聘、按需择优、任人唯贤、合理调配。 (二)严格执行编制定员规定,在各单位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按需设岗,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制定人员调配计划。 (三)师资队伍优先从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出站人员中选拔,党政管理、教学辅助队伍可从校内调剂或接收应届毕业生为主渠道,坚持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 (四)学校不负责教职工配偶及子女的工作安排。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人员,协助其解决其配偶及子女的进京户口。 二、新入校教职工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思想品德高尚。有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学位要求是:教学、科研岗位应具有博士学位,公共课可适当放宽到硕士学位;其他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年龄一般不得超过35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一般不超过45岁。 (四)应聘教学岗位人员应仪表端庄,口齿清晰,普通话合格。 (五)身心健康。 三、新入校人员的接收程序 (一)提出计划。各基层单位(学院、处、部等)于每年9月报送下一年度进人计划申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给各单位。 (二)公开招聘。人事处将招聘信息在校园网上公布,进行公开招聘。应聘人员按要求提供各种申请材料,报到所在单位(学院、处、部等)。 (三)单位初选。 1.各用人单位组成初选委员会。教学科研人员的初选委员会是院学术委员会;行政管理和教学辅助人员的初选委员会由用人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2.应聘教学岗位的必须进行公开试讲,应聘科研岗位的必须做公开学术报告; 3.初选委员会一般按3:1的比例确定初选人员。 (四)学校审定。 1.学校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应聘教学科研岗位的初选人员;学校行政管理和教学辅助人员招聘委员会负责审定其他人员。学校行政管理和教学辅助人员招聘委员会根据当年招聘岗位情况,确定组成人员,一般由学校领导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候选人进行答辩。学校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出席会议评委人数不少于20人方可开会。学校行政管理和教学辅助人员招聘委员会出席会议评委人数不少于15人方可开会。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出席会议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作为推荐人选,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 3.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最后审查决定各单位调入人选。 (五)入校手续期限 应届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其他人员应在学校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入校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有特殊情况的需要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四、人员调出 (一)教职工凡要求调出学校,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国农业大学教职工调出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出手续。对现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处级干部)等骨干人员的调出,需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二)在办理调出手续时,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到各有关单位办理离校手续。调出人员,自批准之下月起停发工资及其它待遇。自批准之日起22个工作日未办理完调出手续者,需由本人及所在单位书面说明,明确调动意见,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对于涉密人员,因其调出有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的,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批准调出。 五、校内调动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校内调动审批表》,经调出、调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调入单位按规定程序对其提出岗位聘任意见。非主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申请调入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在调入单位领导签署调入意见前,需经调入单位的学科评议组评议通过方可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初次受聘职员岗位的,调入单位只能聘任其中级及其以下职员岗位。 六、借调 (一)教职工原则上不予借调,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借调到上级等部门工作的,需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借调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二)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保留原待遇。借调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级由校内所在单位确定。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规定》(中农大人字[2008]40号)同时废止。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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