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聘期待遇和合同期限 (一)聘期待遇 1、根据《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聘用人员合同期限内待遇标准为3100元/月(含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险个人缴费部分),并保持三年不变。 2、新聘用的人员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合同期限 由市人社局委托长乐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到期即解聘(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合同期限至退休年龄)。 2016年福州市长乐市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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