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7太仆寺旗人民政府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公告 |
内容 |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扩大行政执法的广度和深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形成法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合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选聘万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法发(2017)39号)要求,经旗政府同意,在全旗范围内公开选聘“百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全旗范围内自愿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义务监督的人员。 二、选聘名额:100名。 三、报名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宪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熟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执法程序,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3、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5、无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6、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持《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按照监督区域范围,向旗政府法制机构反映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2、向旗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参加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五、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1、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不得以权谋私或者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不得以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4、正确使用《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不得转借或者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 六、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方式及保障 (一)工作方式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具体工作方式如下: 1、履行职责时,应当首先出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以表明身份,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细记录,并报告太仆寺旗政府法制机构; 2、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属于法制机构管辖范围的,法制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9年修订)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向监督员反馈。不属于法制机构管辖范围的,及时告知其解决途径。 (二)保障 1、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工作,不得干扰阻碍,不得弄虚作假、推诿扯皮,不得打击、报复; 任何人对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于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可以向旗政府法制办投诉举报; 3、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书制作费用由旗财政予以保障。 七、报名时间及报名方式 符合选聘条件且有意愿报名参加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群众,按照本公告的要求,请于2017年7月10日前填写《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登记表》,直接提交至太仆寺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旗党政大楼447室)。 八、注意事项 1、报名表可登陆太仆寺旗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psq.gov.cn自行下载或到太仆寺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取(旗党政大楼447室); 2、报名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2张近期免冠蓝底1寸照片(外来工作人员还需携带单位证明); 3、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报名应聘; 4、太仆寺旗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聘期为三年,聘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工作或以监督员身份谋取私利从事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取消其监督员身份。 联系人:王艳阳 李江涛 联系电话:0479-5225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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