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7年绍兴市新昌县乡镇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 ||||||||||||||||||||
内容 | 根据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7〕44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新昌县乡镇基层卫生人才紧缺问题,现将2017年新昌县乡镇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院校与计划
二、招录与招聘 1.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在本县户籍考生中实施定向招生(招聘)。 2.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须符合定向培养院校所规定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本科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 3.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新昌县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名单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县卫计局。 4.县卫计局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并即时告知考生体检结果,考生如有疑义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否则视作放弃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工作执行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 5.对体检合格考生,在本县范围内公示3天。 6.公示无异议的,商县人力社保局后,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县卫计局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 7.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将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县卫计局、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就业与待遇 1.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的,按《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要求执行。 2.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按协议回本县乡镇基层卫生院工作。由县卫计局商定县人力社保局后负责落实就业单位,并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3.定向培养生在乡镇基层卫生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政府给予学费补助的人员,服务期限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并在定向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 4.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5.定向培养生毕业后三年内未取得执业资格的,用人单位可提前终止合同,定向培养生应返还已享受的补助经费。 6.经招生院校正式录取、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并在乡镇基层卫生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满5年及以上的,根据浙卫发〔2009〕82号、浙财社〔2010〕201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临床医学、中医学本科生补助4.6万元/5年/人。具体补助办法为:在校期间补助总额的40%,其余60%毕业到岗后予以补助。 7.被录取的定向培养生未能按期毕业的、毕业后不回本县乡镇基层卫生院工作或不满规定服务期限的,应返还县政府实际支付的定向培养补助经费及相关费用,五年内不得报考本县所属医疗卫计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试(含编外用工招用考试)。 咨询电话:86023375(县卫计局人事科)。 2017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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