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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7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招聘方案(12月27日-29日报名)
内容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方案。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按需设岗、按岗招聘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对象及人数
    根据工作需要,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14名。具体招聘岗位及要求详见《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2017年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
    (一)报考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非在职)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放宽到40周岁;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要求以及相关规定;
    5.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其它资格和条件,毕业证、学位证需在报名时已取得;
    6.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2017年12月。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3.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4.现役军人;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8.未能按要求提交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
    9.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或条件的人员;
    10.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1.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3.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总成绩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公布。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即进入体检环节。
    面试结束后,由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单个岗位招聘计划人数与该岗位参加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同一岗位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
    体检在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未按规定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考察
    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由招聘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中发现有不得报考情形的,考察不合格,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六)公示招聘结果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收到反映或举报,经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七)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按规定办理审批及聘用手续。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认为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取消聘用资格。
    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招聘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有关说明
    (一)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
    (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公开招聘工作,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应聘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确保招聘工作公正、公平。如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联系电话:0851—85570600 85575005(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
    监督电话: 0851—85572709 85571095(省纪委派驻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
    六、未定事宜,由省环境保护厅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确定。
    本方案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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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10: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