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2年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专业能力测试及考生疫情防控公告 |
内容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测试及考生疫情防控事项的公告 根据工作安排和当前疫情情况,现将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测试有关安排和疫情防控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业能力测试时间 (一)书记员和综合文员岗位 2022年5月28日 15:00-17:00,考生应于当日14:00前到达考点。 (二)勤务人员岗位 2022年5月29日 8:30-12:00,考生应于当日8:10前到达考点。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可能调整各岗位专业能力测试时间,若有调整将提前通过“中国三江人才网”(https://www.ybrc128.com/)对外发布,请考生持续关注,及时掌握考试相关信息。若无调整则按本公告时间进行专业能力测试。 二、专业能力测试地点 (一)书记员和综合文员岗位 宜宾市戎州实验小学校(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南广路2号),考室安排如下: 一考室(准考证号2022010001至2022010034) 二考室(准考证号2022010035至2022010068) 三考室(准考证号2022010069至2022010102) 四考室(准考证号2022010103至2022010136) 五考室(准考证号2022010137至2022010170) 六考室(准考证号2022010171至2022010204) 七考室(准考证号2022010205至2022010238) 八考室(准考证号2022010239至2022010272) 九考室(准考证号2022010273至2022010305) 十考室(准考证号2022010306至2022010338) 十一考室(准考证号2022020001至2022020033) 十二考室(准考证号2022020034至2022020066) 十三考室(准考证号2022020067至2022020099) 十四考室(准考证号2022020100至2022020132) 十五考室(准考证号2022020133至2022020165) 十六考室(准考证号2022020166至2022020198) 十七考室(准考证号2022020199至2022020232) 十八考室(准考证号2022020233至2022020266) (二)勤务人员岗位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专业能力测试人员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侧门(天平街)车辆进出口进入。 三、考生疫情防控事项 按照宜宾市疫情防控要求,现就专业能力测试期间考生疫情防控事项告知如下: (一)请广大考生务必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及“四川天府健康通”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 (二)考生应按要求提前到达考点,未提前到达导致核验工作延误考试时间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在考点入场检测处,请考生提前准备好当天本人防疫健康码(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纸质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纸质版(或“四川天府健康通”核酸检测结果查询截图打印版,下同),并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准备。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 (三)所有考生需持本人专业能力测试前48小时内四川省内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方可入场参加考试。核酸检测报告时间以出具时间为准,非采样时间或报告打印时间。请考生提前做好采样准备,经查验检测结果、结果出具时间等不符合规定的考生,不得入场参考。 (四)考前7天内有本土疫情发生的地市其他县(市、区、旗)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专业能力测试前3天内2次(采样时间间隔24小时,两次采样均须在川内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进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来宜参加本次专业能力测试: (1)健康码或行程卡为“红码”或“黄码”的考生; (2)经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37.3℃)或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考生; (3)专业能力测试前21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尚未完成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考生; (4)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次密接者,尚未完成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考生; (5)专业能力测试前7天内有本土疫情发生的县(市、区、旗)旅居史,正在实施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及居家健康监测的考生; (6)按四川省防疫要求公告的有A、B类地区旅居史,正在实施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及居家健康监测的考生; (7)专业能力测试当天,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的考生; (8)其他卫健部门确认为不宜参加考试的考生。 (六)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专业能力测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七)专业能力测试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将根据国家和我市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和最新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请考生持续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并随时关注“四川疾控”“宜宾市疾控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重点地区(A、B类地区)具体名单及相应管控措施,以及我市最新防疫要求,并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临时摘除口罩外,进出考点、参加专业能力测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九)专业能力测试期间,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专业能力测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考生在专业能力测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驻点医务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考生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由驻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十)考生应认真阅读本防疫公告,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违反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0831-2322307。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 来源:https://www.ybrc128.com/exam/20803/23228_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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