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湖北民族学院2015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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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我校志愿。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严格按各省(自治区)投档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八条 艺术类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不限制考生民族成份;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九条 录取原则:我校从2015年开始不组织校考,认可各省统考(联考)成绩,暂未组织统考的省份或专业认可同类同批次院校专业成绩。考生必须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双上线并填报我校志愿,我校参照专业志愿并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 音乐学、舞蹈学专业为专业成绩70%和文化成绩30%之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为专业成绩40%和文化60%之和;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艺术设计、绘画专业为专业成绩60%和文化成绩40%之和。 第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学校在新生入校三个月内进行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凡通过专业复查发现有考试舞弊行为或资格审查不合格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奖、助、贷学金情况 第十四条 为保证表现良好、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由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杂费等构成的助学体系。具体资助措施和项目详见我校校园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校 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 邮 编:445000 电 话:(0718)8439097、18986868255、18986868256【学校招生办公室】 (0718)8439806 【艺术学院】 (0718)8438185 【文学与传媒学院】 传 真:(0718)8439097 网 址:http://zsxx.hbmy.edu.cn 邮 箱:hbmyzsxx@163.com QQ答疑:1592916840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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