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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节日放假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内容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新节日放假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修改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及天数如下: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另,《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国务院决定也作出相应的修订,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下: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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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6 7:4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