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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复式记账法的产生和发展如下所示: 借贷复式记账法产生于12世纪末与13世纪初的欧洲,严格地讲是产生于欧洲的意大利. 账户按人名设置,分上下两个记帐地位: 账户的上方登记客户的借款,称为借主方. 账户的下方登记客户的存款,称为贷主方. 从银行角度讲:借出贷入 借---指借出款项,即债权增加(应收款). 贷---指收入款项,即债务增加(应付款). 当银行代客户转帐业务发生后,佛罗伦萨银行的会计记录便由单式转为复试,如代客户甲给客户乙付款,银行则在客户甲账户"借主"地位和客户乙的"贷主"地位登记等金额的应代为支付的款项.随后,随着商业的发展,账户由人名设置扩大到物名设置,再逐步扩展到全面设置,根据资产、权益之间恒等关系,建立借贷平衡关系,形成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帐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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