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详解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 |
内容 | 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在取得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缴纳的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基金等。 企业兼营上述业务,会计处理是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有关税费,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不能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收入、成本和有关税费按其他业务收入和支出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以预收帐款、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产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建筑施工企业预收工程费,应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确定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及时计缴税款。 (一)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二)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资源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三)资源税纳税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会计处理: 1.收购未税矿产品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应征资源税产品,在移送使用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3.取得销售应征资源税产品的收入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4.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四)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对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已发生的不动产销售收入和收到房地产的预收帐款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完全开发完成后再进行清算。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别墅和豪华住宅预征率为3%。 1.发生销售不动产和收到预收帐款时,按预征率计算出应缴土地增值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预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项目竣工结算,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计算出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对比已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并进行调整。 (1)预提数大于实际数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红字,差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红字,差额)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蓝字,差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蓝字,差额) 调整后的贷方发生额与借方发生额对比的差额,作为办理退补税款的依据。 (2)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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