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 一、总则
 (1)受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0C)。
 (2)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工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2)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
 (3)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材料
 (一)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二)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三)涂料
 (四)胶粘剂
 (五)水性处理剂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包括防火涂料)、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2A332051-10的规定。
 三、工程施工
 (一)一般规定
 (二)材料进场检验
 (三)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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