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会计基础知识:委托收款的简介和规定 |
| 内容 | (一)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委托收款的使用范围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按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不同,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三)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包括:(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委托收款的注意事项 1.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2.商业汇票异地委托收款可匡算邮程,在票据到期日前办理; 3.委托收取异地发行、兑付债券款项的,应在债券到期日才能办理。 4.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依据国务院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定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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