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会计基础知识:托收承付 |
| 内容 |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2、结算业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使用单位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提示: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4、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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